宜学院教字〔2017〕57号
为加强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下简称“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以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学生的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对校外实践过程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在校外实践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与事故。 (二)对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相关教学院要事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强化他们的安全自保能力,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 (三)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或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各种校外实践活动。 (四)各教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院学生的校外实践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学院领导、学生实践工作负责人、学生实践指导老师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须仔细阅读《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须知》(附件1),并签订《宜春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附件2)。 (二)由教学院统一为参加校外实践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各教学院实习工作经费中支出。 (三)学生每参加一次校外实践活动,各教学院都须根据校外实践安排认真填写《宜春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排登记表》(附件3),便于教学院掌握校外实践学生人数、去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会同开展校外实践的教学计划、教学安排等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校外实践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自己的校外实践指导老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 (四)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校外实践单位和学校报告。 (五)各教学院应及时掌握校外实践学生的具体情况,与长期校外实践学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或迟报、漏报。 (六)凡未按照学校安排的校外实践计划行进行校外实践的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校外实践事故的处理 (一)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责任方。 (二)由于出自与校外实践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而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在履行校外实践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遭受伤害的,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三)学生在参加校外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除学生本人依法须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学生校外实践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学生在参加校外实践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须立刻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宜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须知
1、 学生校外实践包括学校组织的或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各种校外实践活动。 2、学生校外实践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校外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实践基地的生产、安全和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各种非法活动。 3、学生校外实践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交通工具;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塘等区域游泳;校外实践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4、凡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需由所在教学院统一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各教学院实习工作经费中支出。 5、学生参加校外实践必须按照所在教学院的统一安排,配合教学院校外实践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填写需填写《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情况汇总表》,并签订《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凡未按照学校安排的校外实践计划行进行校外实践的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校外实践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自己的校外实践指导老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 7、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校外实践单位和学校报告。 8、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由于出自与校外实践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而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在履行校外实践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遭受伤害的,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9、学生在参加校外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除学生本人依法须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参加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
为使校外实践达到预期目的,保证校外实践能够顺利的进行,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 学生在校外实践前,要认真阅读《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须知》;在校外实践过程中,要服从实践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3.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学生校外实践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律,严禁酗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交通工具;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塘等区域游泳;校外实践地点涉及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应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5.校外实践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任何与校外实践无关的活动。 6.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要定期向实践指导教师汇报校外实践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自己联系实践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学院及实践指导老师汇报相关实践情况。 7. 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由于与校外实践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校外实践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因校外实践活动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学校与实践企业单位协商处理。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所购买保险的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检查、落实。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交学生所在学院保留备查。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宜春学院 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排登记表 教学院(盖章): 院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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